ST中安(600654)专题
2021-03-04
维权条件:
2014年6月11日至2018年1月15日之间买入,且在2018年1月15日之后卖出或仍然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诉讼时效:
截止至2022年5月31日
案情背景:
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2016年12月22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沪证专调查字20161102号)。
2018年1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9号)。
2019年4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5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52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53号)。
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45、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证监会最终认定该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而导致亏损的投资者即可以起诉索赔。
委托流程:
1、添加周律师微信(微信号:13522298862);
2、投资者通过微信提交交易对账单,包括买卖该股的时间、数量、价格、佣金、印花税等;
3、待律师确定符合起诉条件或者计算索赔金额后,发送委托手续给投资者,投资者按要求准备好委托材料邮寄给律师。
律师费用:
先打官司后收费!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赔付后,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代理费。
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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