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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证券市场信任危机,巧用资金提存公证制度化解难题

2020-04-30

  在市场经济与全球一体化时代,人类交往活动的范畴不断延伸,“熟人”更多地被“陌生人”代替。此时,“熟人社会”规范下的有效监督体制被打破,其交往主体之间的相互承诺不再具有可信性与可预期性。企业之间的交往也打破了原来计划经济时代的固有机制,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也逐渐变得敏感而不可期,市场取代了计划,竞争取代了合作,适者生存的法则取代了和平共处。在这种情况下,人与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危机”逐渐出现并发展。

  “信任危机”不仅增大了市场运营的成本,还大大的增加了市场风险。在我所律师接触的各类证券交易和纠纷解决中,“信任危机”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主要问题,为了缩短结案周期、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升调解成功率以及保障调解执行力,利用资金提存公证化制度可以有效的化解难题。

  例如在投资者姜达(化名)在一起者与证券公司理财产品业务纠纷案中,因委托人未按投资者要求购买理财产品而擅自购买股票导致损失赔偿。在多次调解过程中,双方逐渐丧失信任基础,投资者要求先拿到赔偿,才愿意履行约定的义务;而机构方则担心向投资者给付相关金额后,投资者如不履行调解协议,自身缺乏有效制约手段。最后通过资金提存公证方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再例如在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杜册(化名)要转让赵德(化名)股份,由于转让金额较大,且转让涉及的事务和周期较长,双方都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才放心,双方争执不下,无法达成协议。最后在律师的建议下,双方拟定了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通过提存公证进行交易和转让。最终,杜册依协议将1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提存于公证处,赵德也依协议提存了股权转让金。之后,双方分别履行了各自的义务,进行了股东身份变更登记。

  “提存”对于大多数普通民众而言是一个很专业的术语,资金提存公证作为公证的一项特别程序似乎更晦涩难懂,但是资金提存公证却是一个解决双方顾虑的有效手段。具体来说,资金提存公证制度在解决信任危机有三点作用:

  首先,办理资金提存公证事先需双方共同签订资金提存协议书。可使双方逐步建立信任感,创造良好的调解氛围。

  其次,提存方通过存入资金,体现解决问题的诚意,使双方更容易达成和解。

  再次,资金提存公证可有效保障协议的执行。资金提存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提存方将无法主动反悔,只要另外一方完成协议规定的义务,就可以直接取得提存资金,更有利于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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