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专业领域  >

新证券法下的代表人诉讼

2020-05-14

 
  2020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新证券法》”)生效实施,其中值得关注的是第九十五条第三款提到,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可以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随后,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代表人诉讼规定(试行)》”),对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规则予以具体规定。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也是为何大多民众对股市望而却步。然,风险越多,纠纷亦多,纵观国内证券市场,股民维权意识远远不够。
  新《证券法》的出台,对于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稽查执法以及相关证券诉讼产生一定的影响。近年来证券领域的民事赔偿诉讼逐渐增多,但结合国内证券市场现状,以中小投资者占比大,能够索赔的金额比较少,继续沿用一案一立的审理方式,对于国内的司法资源是巨大挑战。按照传统的方式,大多是由律师召集同一只股票的受害者,集体代理或者诉讼中申请法院合并审理,对于律师、司法部门等来讲均是不小的工作量,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施行尤显紧迫。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投资者提供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此外,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启动代表人诉讼,这项新规开创了历史。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这一项制度的实施,依赖于当地经济条件或司法环境,同时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需要培养一支高素质、有经验的审判队伍。2020年3月13日,杭州中院在官方微信、《人民法院报》、《中国证券报》刊登《“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公告》,宣布通过采取代表人诉讼方式审理该案件,通知涉案相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登记申报。这起案例是新《证券法》生效后的首例通过人民法院启动的代表人诉讼案。这一案件的启动和审理,不单单是落实新法,对于证券市场开门人的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和标准,会做出就有示范意义的判决、裁定,同时更好的引导投资人维权。
  中国的股市发展并没有很长的历史,最初的《证券法》实施日是1999年7月1日,历经20载,结合中国国情的中国式集体维权制度,这是首次提出。为稳定证券市场的运行,保护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妥善推动证券诉讼机制,践行保护职能,代表人诉讼的发展,值得期待。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微信:13522298862

电话:010-65181198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 恒基中心办公楼2座1111 

zhoushuxin@haoyunlawyer.com

备案号:京ICP备15019254号-1
投资者维权法律服务的领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