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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花样多,误导股民应赔偿

2020-04-30

  目前,股票市场存在最常见的欺诈行为就是虚假陈述,虚假陈述也是股票市场监管最核心的内容。但是公司为了达到欺骗上市、维持股价、保证业绩、操纵市场等不法目的,虚假陈述的手段花样层出不穷,使得监管和发现的难度越来越难。那么公司虚假陈述的具体方式都有哪些呢?下面就来看看上市公司都有哪些伎俩。

  一、虚假记载。

  虚假记载是指在信息披露的文件上做出与事实真相不符的记载,即客观上没有发生或无合理基础的事项被信息披露文件加以杜撰或未予剔除。虚假记载的方式很多,尤在财务报表中经常出现。财务报表虚构事实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类:

  1、虚增资产负债比例。

  企业负债表是全面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报表,应该真实、完整。否则,就必然会给投资决策者带来误导。虚增资产负债比例是虚假记载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

  例如2017年6月29日,博元投资存在虚增资产、负债行为(博元投资通过伪造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虚假背书等行为,2011年年度报告虚增资产347,050,000元(占资产总额的69%),虚增负债12,238,424.68元;2012年年度报告虚增资产364,558,270元(占资产总额的62%),虚增负债8,762,592.87元),证监会给予博元投资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的决定,此后导致大量股民获赔。

  2、虚增利润。

  虚增利润是指不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要求进行核算,为了掩盖其真实情况,采取了该提的不提、该列支的不列支、该摊的不摊、该核销的不核销、挂往来账或者调整会计科目的办法。

  例如在大智慧索赔案,大智慧公司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销售方式提前确认收入,以“打新股”等为名进行营销、延后确认年终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等方式,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0,666,086.37元,占当年对外披露的合并利润总额的281%,严重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构成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引发3769名股民索赔6.38亿元。

  3、虚构资产价值。

  虚构资产价值也是虚假记载的一种常见方式,尤其是,资产评估,很容易在利益集团协商下失实。比如2017年5月9日,证监会认为中联公司对九好公司全部股权项目进行资产评估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虚构公司资产。遂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没收中联公司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450万元罚款。

  除上述方法外,还可能有虚构营业资本周转率,高估无形资产,夸大公司信用等手段进行财务报表方面的虚假记载。

  二、误导性陈述。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做出的,在表述上存在缺陷而使人容易产生误解、导致投资者无法对证券价值做出清晰判断的行为。误导性陈述的类型有:

  1选择披露型。

  选择披露型即选择运用对信息披露者有利的方面,而隐藏不利的因素,使投资者只能依照选择性信息作出决策而受到误导。

  例如安硕信息案件,安硕信息片面性披露宣传互联网相关业务信息,选择性披露利好消息,规避不利信息,还有混淆互联网金融业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概念。使该股股价在短短一年内涨幅高达13倍,而这些信息不符合现实状况,存在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给投资者造成极大损失。除却系统风险外,法院认为安硕信息应当赔偿股民70%损失。

  2语义模糊型。

  语义模糊型即信息披露模糊不清,使一般投资公众不知所云、不可理解,无法了解确切信息。

  例如九州通在2013年年报中,九州通表示:“报告期内公司旗下好药师线上业务与微信进行了业务合作,报告期末陆续开通了微信订阅号”好药师健康资讯和“微信服务号”好药师“,双方合作进展顺利。但是在2014年2月至3月,九州通两次发布澄清公告,均否认与腾讯展开合作,使投资者无法了解事实真相,属于误导投资者。

  3语义歧义型。

  语义歧义型即夸大对公司有利部分的信息,或者故意将关键信息隐藏在冗长的披露内容中,使投资者对同一事实存在不同理解,且投资者的理解往往与事实不符但是有利于信息披露人。

  比如海润光伏虚假陈述案中,海润光伏及前三大股东在法定业绩预告截止前的敏感时间,采用模糊性语言“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未来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一致认为前述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对经营状况进行描述,并作为高比例转增提议的理由,使广大投资者误认为海润光伏公司系在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高比例转增,进而误导投资者的决定,属于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20位股民提起诉讼后,投资损失全额获得赔偿,金额达数百万元。

  三、重大遗漏。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予以记载。重大遗漏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虚假陈述行为,其特点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披露该遗漏的信息而未予披露,且该遗漏的信息确实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例如安泰集团公司2014年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中,未能及时、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山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虚假陈述,构成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导致65名股民共获赔4727808.08元。

  股票市场虚假陈述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并会随着时间发展花样翻新。但是无论是何种行为,只要是导致投资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定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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