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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精达被处罚,投资者维权启动

2020-12-23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2020年10月20日,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精达)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号),自2019年11月1日被立案调查已有近一年时间,中国证监会最终查证宁波精达涉嫌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形控股)、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投资)、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与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合)签订《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书等协议,约定将郑良才、郑功通过成形控股间接持有的共计2,646万股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33.08%)以及广达投资、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直接持有的共计2,195万股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 27.44%)在限售期满后全部转让给广州亿合。广州亿合已支付郑良才等人股份转让部分定金及利息合计2.2亿元。上述协议的签订,涉及宁波精达控制权转让,但宁波精达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其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等公告中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2019年8月 21 日,宁波精达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首次披露上述协议。宁波精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中国证监会作出以下决定:
  1. 对宁波精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2. 对郑良才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 对郑功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4. 对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作为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合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宝明律师指出,因宁波精达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拟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依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吴宝明律师指出,目前宁波精达暂定索赔条件为:在2016年9月27日至2019年8月20日之间买入,且在2019年8月21日之后卖出或仍然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吴宝明律师最后强调: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2、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应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3、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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