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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被处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归还,股民可提起索赔

2020-12-23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2020年10月15日,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号),自今年3月25日被立案调查,中国证监会最终查证延安必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其一,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其二,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其三,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延安必康披露的《2015 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以及相关临时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最终中国证监会作出以下决定:
  1. 对延安必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 对李宗松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3. 对香兴福、谷晓嘉、周新基等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罚款。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宝明律师指出,因延安必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依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同时,2020年9月18日,延安必康公告称已累计收到延安必康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现金归还的44.97亿元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对于广大索赔股民来讲是个好消息。

吴宝明律师指出,目前延安必康索赔条件为:在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之间买入,且在2020年3月26日之后卖出或仍然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吴宝明律师最后强调: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2、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应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3、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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