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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处罚终落地,股民索赔可以启动

2020-12-22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2020年9月27日,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0]71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4号),从2019年1月22日被立案调查终迎来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查证康得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其一,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情况;其三,未在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康得新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已使用募集资金总额36.88亿元,全部用于建设年产1.02亿平方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和年产1亿片裸眼3D膜组产品项目,报告期不存在募集资金变更用途情况。康得新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得新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最终中国证监会作出以下决定:
  1. 对康得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 对钟玉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罚款60万元; 
  3. 对王瑜、徐曙、张丽熊等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至30万元不等罚款。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宝明律师指出,因康得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依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吴宝明律师指出,目前康得新索赔条件为:在2016年1月26日至2019年1月21日之间买入,且在2019年1月21日之后卖出或仍然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吴宝明律师最后强调: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2、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应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3、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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