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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王府井内幕交易案

2020-12-22

受新冠疫情影响,证监会例行发布会已中断8个月,在9月18日召开的发布会上,一则通报将王府井推上热搜榜。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关于吴某某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王府井”股票 案的通报》中表示:王府井于今年6月9日公告称获得免税品经营资质,交易监控发现部分账户在公告前大量买入股票,经调查发现实为吴某某等人在重大事件公告前获取内幕信息并大量买入王府井股票,获利数额巨大,涉嫌构成内幕交易。

新《证券法》中有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市场的交易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2020年6月10日,王府井官宣公司控股股东被授予免税品经营资质,允许公司经营免税品零售业务,在此公告前,王府井股票已出现大涨。王府井于2019年4月开始申报免税品经营资质业务,但之后从未收到任何政府文件,也未开展实质工作,没有联络客户或者合作方洽谈合作等等,公司未披露过相关信息,外部人员更无从知晓相关信息。《证券法》中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而内幕消息的知情人无外乎是公司内部人士,王府井董事会一名吴姓成员成为怀疑对象,如认定其内幕交易,查清泄密渠道、源头等应该不难。对于“吴某某”真实身份问题,证监会没有公布,大家也不好断然猜测。

“吴某某”内幕交易行为处罚问题,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此要专门对比下2005年《证券法》,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几组数字对比,新《证券法》较之前大大加大了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力度,这位被点名的“吴某某”接下来不会太好过。

中国A股市场内幕交易屡禁不止,完善保密机制任重道远
中国A股市场上有几类典型内幕交易案例,包括官员从事内幕交易,如天威视讯内幕交易案;证券从业人员内幕交易,如安信证券孙云章内幕交易案;资产管理行业人员内幕交易,如马乐案;上市公司高管内幕交易等,如德赛电池总经理冯大明案,2011年11至12月,冯大明伙同女友谢晖利用新开立的“刘某”、“张某”证券账户以及借用的“李某”、“车某”4个证券账户,合计买入“德赛电池”股票200余万股,买入金额4500余万元,2012年4至7月间陆续卖出股票,实际获利1800余万元。最终冯大明获刑七年,并处罚金1900万元,其他几人也得到法律制裁。

中国A股市场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仍处于初期阶段,并不是很成熟。其一,关于“内幕信息”界定不明确,主要从内幕信息的未公开性、确定性、重要性角度判断,标准界定不清,理论与实务出入较大,导致实际案件认定标准存在瑕疵。其二,2005年《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对于内幕交易主体的认定在于其属于上市公司内部人员,而不论其是否掌握内幕信息,同时,仅界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人员,过于狭窄。其三,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一旦出现信息滞后,错过最佳交易时间,那些已经获悉内幕信息提前最好准备的人就会从中获利,这番操作,对于那些略滞后的投资人带来的损失是极大的,严重背离了市场交易公平原则。对于内幕交易现象,必须严惩并大力整治。

王府井案再次敲醒警钟,完善A股市场保密机制、信息披露制度、内幕知情人制度等形势紧迫。2020年3月1日施行的新《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的界定,同时,进一步明确对上市公司防控内幕交易的主体责任。授权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对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事项、填报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此外,监管层决定加强对上市券商公司的监管,证监会将全面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工作要求,着力构建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全面化、立体式的追责体系,持续加大对内幕交易、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注册制时代来临,信息披露成为监管重点,健全保密机制刻不容缓。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对内幕信息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多,9月18日,证监会修订《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未来,通过各部门协调运作,完善知情人制度,健全保密机制,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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