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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被处罚,股民可提起索赔

2020-12-22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2020年9月21日,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智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3号),自被立案调查已有一年多时间,中国证监会最终查证仁智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其一,仁智股份虚构业务入账,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仁智股份与大庆国世能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作商务合同》,承接开展油服业务,后协议将该业务外包给大庆市开拓者工程勘探有限公司,上述合同及相关协议等未实际履行,仁智股份以冲砂、检泵等井下作业确认营业收入。2017 年11月及12月,仁智股份向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鞍山市泰合商贸有限公司等采购无缝钢管、平端套管,并加价出售,相关钢贸业务无货运单据及货权证明单等资料,系虚构。2017 年,仁智股份通过上述油服业务及钢贸业务,虚增营业收入9,041.72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079.52 万元,其披露的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其二,仁智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开立商业承兑汇票事项。2018年,仁智股份向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经通达”)开具大额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018年1月,开具14张,总额2.11亿元,到期日为2019年1月30日;2018年4月,开具10张,总额5,000 万元,到期日为2018年10月19日,2018年7月及9月,中经通达通过背书向仁智股份返还商业承兑汇票 1.14 亿元。剩余商业承兑汇票1.47亿元被背书转让或用于质押担保引发后续诉讼事宜。仁智股份未就上述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行为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亦未在 2018 年一季报、2018 年半年报中如实披露。

其三,仁智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资金拆借事项。2017年3月,仁智股份向安投融(北京)金融信息有限公司借款 3,000 万元,名义出借人李某男与仁智股份签署《借款及保证协议》,同日,仁智股份,陈昊旻签订《委托收付资金协议》,约定上述借款由陈昊旻账户收取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3,000 万元借款直接打入陈昊旻账户,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 年3月,仁智股份全资子公司上海衡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经通达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向其借款1,000 万元,陈昊旻作为仁智股份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仁智股份未在2018 年一季报及后续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上述借款事项。

仁智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陈昊旻等公司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未能保证年报等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最终中国证监会作出以下决定:
  1. 对仁智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 对陈昊旻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 对陈伯慈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4. 对林材松、黄文郁等15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至3万元不等罚款。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宝明律师指出,因仁智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依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吴宝明律师指出,目前仁智股份索赔条件为:在2017年4月27日至2019年4月12日之间买入,且在2019年4月13日之后卖出或仍然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吴宝明律师最后强调: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2、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应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3、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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