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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拟被处罚,投资者可做好索赔准备

2020-12-21

2020年8月17日,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0〕4号)。继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后,拟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延安必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其一,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通过建设项目,进行资金调拨和拆借。经测算,2015至2018年延安必康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 44.97 亿元。其二,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延安必康通过虚假财务记账、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方式,掩盖上述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导致上市公司相关年度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账实不符。其三,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延安必康披露加快口罩生产的通知及开展肺纤维化治疗等战略合作后,公司股价于2月5日、6日连续涨停,2月7日最高涨幅9.6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2月7日问询关注及公司补充披露相关内容后,公司股价由涨转跌,2月7日涨幅1.53%,2月10日、11日跌幅达9.98%、5.65%(2月8日和9日为周末),反映延安必康披露的上述相关信息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

延安必康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以及相关临时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延安必康实际控制人及新沂必康和陕西必康时任董事长李宗松利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在违法行为中承担了主要决策、组织、策划的角色,香兴福、谷晓嘉等高管,未能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为延安必康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宝明律师认为,目前中国证监会针对延安必康已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距出具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很接近,如延安必康被行政处罚,投资者可进行诉讼索赔。此外,结合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诉且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为延安必康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吴宝明律师指出,目前延安必康索赔条件为:在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之间买入,且在2020年3月26日之后卖出或仍然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维权股民需准备以下材料:
  1. 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
  2. 加盖营业部章的交易对账单;
  3. 加盖营业部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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