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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维股份被处罚,股民可提起索赔

2020-12-21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2020年7月23日,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在被立案调查之后,维维股份曾甩锅财务,否认资金占用,从被立案调查至被行政处罚仅用时两个多月时间,中国证监会查证维维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其一,维维集团构成维维股份的关联法人;其二,维维股份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维维集团占用资金形成的关联交易,2017—2019年期间,维维股份或其子公司维维六朝松面粉产业有限公司、维维粮仓粮食储运有限公司,通过支付货款的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徐州正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密山金源油脂油料有限公司、铜山县棠张包装箱厂、徐州秋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永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长旺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中间方,通过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维维集团。上述资金划拨不是基于真实业务发生,实质构成维维集团对维维股份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上述资金占用事项由维维集团总经理崔超、财务总监宋晓梅组织策划并向维 维股份下达指令,维维股份财务负责人张明扬具体组织实施。维维集团是维维股份的控股股东,上述资金占用构成关联交易,以上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杨启典、赵惠卿、张明扬等人未能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最终中国证监会作出以下决定:
  1. 对维维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2. 对维维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3. 对杨启典、赵惠卿、张明扬、崔超、宋晓梅等人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罚款。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宝明律师指出,因维维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依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吴宝明律师指出,目前维维股份索赔条件为:在2017年8月26日至2020年5月6日之间买入,且在2020年5月7日之后卖出或仍然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吴宝明律师最后强调: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2、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应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3、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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