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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拉锯战,ST瑞德迎证监会处罚

2020-12-21

2020年7月17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自2018年5月31日被立案调查以来,历时两年多时间,终被处罚。

奥瑞德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奥瑞德及其子公司相关借款、担保事项以及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奥瑞德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虚构向东莞市华星镀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145台3D玻璃热弯机事项、虚构收回鄂尔多斯市达瑞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事项;
  • 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的情况。奥瑞德有限于2017年5月向芜湖华融兴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入资金20,000万元的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奥瑞德于2017 年8月和2018年9月与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签订典当合同,向金丰典当分别借入当金10,000万元、500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及后续重大债务违约事项;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在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期间与朱某美共签订8份借款合同,累计向朱某美借入资金38,500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等等。上述有关重大合同、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达到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标准,但奥瑞德也未按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
  • 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的情况。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向金丰典当、朱某美、王某英借入的资金先后转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及其控制的褚淑霞行账户和左某银行账户,资金使用用途和具体流向由左洪波决定,有的资金用于归还了左洪波个人借款。奥瑞德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2017年度)显示,奥瑞德2017年度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发生 额和期初期末余额均为0,与事实不符,存在重大遗漏。
  • 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及诉讼的情况。
  • 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奥瑞德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 用情况的专项说明》(2017年度)存在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奥瑞德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

最终,重庆监管局做出责令奥瑞德改正,给予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对左洪波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对褚淑霞、杨鑫宏、张晓彤等14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宝明律师指出,因ST瑞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依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吴宝明律师指出,目前ST瑞德索赔条件为:在2017年3月8日至2018年6月1日之间买入,且在2018年6月2日之后卖出或仍然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吴宝明律师最后强调: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2、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应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3、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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