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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维股份拟被处罚,索赔维权蓄势待发

2020-12-21

2020年7月17日,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0〕2号)。继2020年5月6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后,拟被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维维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其一,维维集团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为维维股份的控股股东,构成维维股份的关联法人。其二,维维股份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维维集团占用资金形成的关联交易。2017—2019 年期间,维维股份或其子公司维维六朝松面粉产业有限公司、维维粮仓粮食储运有限公司,通过支付货款的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徐州正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密山金源油脂油料有限公司、铜山县棠张包装箱厂、徐州秋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永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长旺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等 6 家中间方,通过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维维集团。上述资金划拨不是基于真实业务发生,实质构成维维集团对维维股份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上述资金占用事项由维维集团总经理崔超、财务总监宋晓梅组织策划并向维维股份下达指令,维维股份财务负责人张明扬具体组织实施。维维股份董事长杨启典知悉资金占用事项,且在资金占用相关的付款申请单上签字;维维股份总经理赵惠卿知悉资金占用事项;维维股份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张明扬负责资金调度,参与策划并具体实施资金占用事项。杨启典、赵惠卿、张明扬签署确认涉案定期报告,未能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为维维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宝明律师认为,目前中国证监会针对维维股份已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距出具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很接近,如维维股份被行政处罚,投资者可进行诉讼索赔。此外,结合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诉且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为维维股份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维维股份的控股股东维维集团。

吴宝明律师指出,目前维维股份索赔条件为:在2017年8月26日至2020年5月6日之间买入,且在2020年5月7日之后卖出或仍然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维权股民需准备以下材料:
  1. 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
  2. 加盖营业部章的交易对账单;
  3. 加盖营业部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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