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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扇贝跑路”,自导自演狗血大剧,獐子岛终迎证监会行政处罚

2020-12-21

2020年6月23日,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獐子岛”)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9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9号)。至此,自2018年2月9日獐子岛被立案调查之后,终有结果。中国证监会对獐子岛做出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獐子岛15名主要人员做出警告及3万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对梁峻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勾荣、孙福君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獐子岛存在以下违法事项: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乃虚假记载,《关于2017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结果的公告》作假,《年终盘点公告》和《核销公告》作假。

2016年,獐子岛每月结转底播虾夷扇贝成本时,虚减营业成本,虚减营业外支出。2017年獐子岛记载的捕捞区域与实际作业区域存在明显出入,虚增营业成本,虚增营业外支出,虚增资产减值损失。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宝明律师指出,因獐子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依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吴宝明律师指出,目前獐子岛索赔条件为:在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2月9日之间买入,且在2018年2月10日之后卖出或仍然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吴宝明律师最后强调: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2、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应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3、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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