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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幸咖啡财务造假责任人法律责任分析

2020-04-30

一、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概况

  天眼查显示,瑞幸咖啡在境内的实体为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厦门市,于2019年5月17日在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2020年1月31日,美国知名做空机构浑水公司(MuddyWaters Research)称收到了一份关于瑞幸咖啡的匿名报告,浑水认为报告内容属实,于是在其官方推特上发布了这份做空报告。该报告认为,瑞幸咖啡从2019年第三季度开始捏造财务和运营数据,夸大门店的每日订单量、每笔订单包含的商品数、每件商品的净售价,从而营造出单店盈利的假象。同时,通过夸大广告支出,虚报除咖啡外其他商品的占比来掩盖单店亏损的事实。

  自浑水公司发布做空报告后,美国律师纷纷行动,加州的GPM和Schall律所,纽约州的Gross、Faruqi、Rosen和Pomerantz等多家律所均发布诉讼征集表示,在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1月31日(浑水做空报告发布之日)间购买过瑞幸咖啡股票的投资者如果试图追回损失,可以与律所联系,控告瑞幸咖啡作出虚假和误导性陈述违反美国证券法,向瑞幸咖啡索赔投资损失。征集首席原告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13日,即提起集体诉讼的成员在截止日前可向法院申请成为主要原告。

  基于此,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的要求,瑞幸咖啡要成立特别委员会进行自查。2020年4月2日,瑞幸咖啡在其官网发布公告,宣布公司董事会已成立特别委员会负责进行内部调查,并称自查发现公司首席运营官刘剑及其部分下属,在2019年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伪造了大约22亿元人民币的交易额。调查结果表明,瑞幸咖啡承认了公司内部存在伪造虚假交易、财务报表不实的事实。瑞幸咖啡发布公告后,美国东部时间2020年4月2日晚间,美股开盘前,瑞幸咖啡股价出现雪崩,最高跌逾84%。而开盘后,瑞幸咖啡股价就触发熔断机制,开盘即熔断,并在20分钟内,连续三次触发熔断。最终瑞幸咖啡收盘报收6.4美元/股,而上一日的收盘价为21.95美元/股,下跌达75.57%。

  二、美国法下的责任

  (一)、法律依据

  《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以及SEC制定的监管规则等美国相关法律法规。

  (二)行政责任

  SEC的行政处罚手段可以是“禁令”、“责令返还非法所得”和“罚款”。

  罚款数额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自然人5000美元、非自然人50000美元,或者被告的违法所得,两者择其大者。

  第二层次:如果被告行为涉及欺诈、诈骗、操纵、故意或放任不顾监管要求,民事罚款数额不得超过5万美元(自然人)、25万美元(非自然人),或者被告的违法所得,两者择其大者。

  第三层次:如果被告行为涉及欺诈、诈骗、操纵、故意或放任不顾监管要求,且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他人蒙受严重损失或风险,民事罚款不得超过10万美元(自然人)、50万美元(非自然人),或者被告的违法所得,两者择其大者。

  (三)、民事责任

  投资者针对瑞幸咖啡索赔的集体诉讼已于2020年2月13日在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正式立案。2月14日,纽约州的Rosen律所发布公告,宣布将代表全球投资人对瑞幸发起集体诉讼,据有关媒体报道称,目前,美国投资者诉状的诉讼主体是瑞幸咖啡公司、CEO和CFO。

  一旦面临集体诉讼,瑞幸咖啡将面临的赔偿总计约112亿美元,折合人民币754亿元。”可见,瑞幸咖啡将面临近800亿元人民币的民事索赔。

  (四)、刑事责任

  《证券交易法》第32条(a)项规定,自然人违反证券交易法的行为处以10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者并处),法人则最高可处250万美元之罚金。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法案》第八章“公司欺诈及其刑事责任”还作出了补充规定,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年入狱。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

  三、中国法下的责任

  (一)行政责任

  从行政监管的角度看,目前,中国证监会介入境外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尚无先例,关键点依然是管辖权问题。

  中国证监会声明称:“中国证监会将按照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有关安排,依法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坚决打击证券欺诈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瑞幸咖啡注册地在开曼群岛,经境外监管机构注册发行证券并在美国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

  从中国证监会的声明看还有待于进一步实践考证。如果,中国证监会有权对瑞幸咖啡实施行政监管,根据新《证券法》181条的规定,针对发行人造假,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责任

  新《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民事责任

  1、案由

  瑞幸咖啡的财务造假行为本质上是中国《证券法》中明令禁止的虚假陈述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二十四、证券纠纷项下298、证券欺诈责任纠纷项下的(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管辖权

  我国新修订的《证券法》(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确立了特殊情形下“长臂管辖原则”,《证券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但是新《证券法》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若?瑞幸咖啡的财务造假行为持续至2020年3月1日则受管辖。

  3、虚假陈述诉讼的立案屏障

  《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

  (二)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依照这两个文件,证券市场中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义务人如果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使得投资人遭受损失的,投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诉讼。但是起诉条件除满足《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之外,还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等对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法院对虚假陈述行为人的刑事裁判文书。

  4、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五、各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地域管辖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统一规定为:

  1对凡含有上市公司在内的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对以机构(指作出虚假陈述的证券公司、中介服务机构等,下同)和自然人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由机构所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对以数个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机构所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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